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戊○○
丙○○乙○○甲○○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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