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八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傅中樂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