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OO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三行末應補充:「並於000年0月0生下一女 曾意茹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