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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