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2年9月22日與原告訂立以現金卡為工具之消費貸款契約,領用國民現金卡後,92年9月26日至94年5月19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及其應付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