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小字第23號
原   告  陳源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志 間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6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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