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小字第9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 林彥甫
被 告 程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
零捌拾元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逾
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