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小字第88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彭若鈞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佑儒
被 告 黃昱綸 (原名 黃文秀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伍仟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