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 吳政諺
被 告 林義傑
林嘉珍
林紋 同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89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1月11日上午9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
日上午11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洪韻婷
書 記 官 林君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君燕
法官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君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