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巧芳 被告 游定倫 上列被告游定倫因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2號妨害秘密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蔡立群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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