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97號原告 王富敬 被告 陳新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1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彭國能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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