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49號上訴人即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上訴人即 歐宣汝 即 歐麗梅 被告
邵歐麗雲 凌武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7,24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