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立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立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立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鍾立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蕭秀蓉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2月20日│99年4月2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7603號│99年度偵字第1450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桃交簡字第1238號│99年度審交易字第209號││實├──┼──────────────┼──────────────┤│審│判決│99年5月7日│99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桃交簡字第1238號│99年度審交易字第209號││判├──┼──────────────┼──────────────┤│決│確定│99年7月28日│99年9月27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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