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35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