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鐘柳右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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