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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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樂揚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增水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劉志標
彭寶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曾紀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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