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勞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字第19號上訴人 張書銘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簡宏文 被上訴人愛德蘭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古茂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美雲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