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勞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字第19號上訴人 張書銘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簡宏文 被上訴人愛德蘭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古茂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美雲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育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