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3號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1年3月5日本院101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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