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357號聲請人 王彩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佳頤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13張)
二、支票號碼0000000未屆清償期尚不得行使追索權。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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