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沛玹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