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樂揚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孟增水 被上訴人(兼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標
彭寶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39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按:被告前亦已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
000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依民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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