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
二、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證明。
三、債務人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