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第二級毒品」應更正為「第一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第二級毒品」之記載,依原判決事實欄及應適用法條欄之記載予以觀察,均顯示係「第一級毒品」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第一級毒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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