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45號債權人大業新芳鄰二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2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釋明請求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算之依據。
三、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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