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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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4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珮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84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