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663號聲請人 李宇祥 聲請人 林聖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信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原附表所載票號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