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鴻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鴻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周鴻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9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76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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