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793號聲請人 曾莉涵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詹文東 (亡)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故法院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甲○○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街○○號1樓之5,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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