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27號
原 告 巨晶複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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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子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具狀陳報: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㈡被告邱子
軒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向被告請求給付金額之
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即用之法律關係);㈣本件被告事故
之地點及事故時有無報請警察機關處理,如有,請陳報受理
之警察機關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