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魯冠伶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8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87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