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4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1496號
原   告  張勝財
被   告  游侃庭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149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11月20日下午1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詎於如附表所示
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系爭4紙支票票款共新台幣400000元及自102
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這是被告跟我們叫貨的,被告是任職益通食品公司時,跟
我們叫貨時,所付的貨款支票,其他的已經支付了一百壹
拾萬,還有一百多萬未到齊。被告任職之益通食品公司是
買我們鮑魚禮盒。
⑵被告叫貨用賭債的支票買貨,我們是受害者,我們沒有賭
博的情形。這是被告的賭債跟我們沒有關係,我們都有簽
收紀錄可以調查來看。
⑶我當初送貨是送到被告公司,即簽收單上的地址。
⑷因為去請求貨款給付時,是用貨款名義,所以就寫個人當
受款人。這些簽收單的紀錄,都有在我們公司記帳。當時
是由我們的廠長送貨。
二、被告則以:
(一)對於票據真正沒問題,但對票據之正當性有異議,票據是
簽賭債的時候交付的,被告是作泡菜的,並沒有跟原告買
鮑魚。
(二)我為什麼交付這些支票是因為這是六合彩的賭債,票據這
是我們工廠的廠長 許東松 簽立的。我們工廠的廠長許東松
簽賭六合彩輸了,付不出來,對方找來工廠,因為許東松
答應我每個月會還我錢,所以我就開立支票幫許東松還債
。我主張這是六合彩的賭債。
(三)這本身是六合彩的賭債,不是叫貨的票據。另外,我公司
的營業額才参拾萬多,不可能簽到一百多萬。本件不是我
跟原告之間有賭債關係。許東松人已經消失,找不到了。
當初他們要求我簽立的就是這些個票,不是公司票。
(四)簽收單上 莊哲宜 不是我們公司的員工,從來就沒有這個人
。沒錯,我們公司的地址是簽收單上的地址。
(五)原告所陳並非事實。當時原告人過來工廠,我怕許東松有
生命危險,且許東松的兒子跟我有合夥,我就以我的名義
簽票據。
(六)我們公司是被告跟 許益通 設立的,原告所講的廠長即許益
通的父親許東松,泡菜的技術是許東松原本自己就會做的
,許東松原本就是廠長,被告當初會開支票也是被許東松
騙的,我們有不斷聯絡許東松跟許東松的家人,一開始接
電話,但是之後都不接,我們想要請他們出庭來說明事實
來龍去脈,但是他們都無法聯絡上。請求傳訊許東松及其
家人作證。被告是因為善良所以才會被許東松騙,因為許
東松積欠債務,被告簽了支票後,許東松就不管了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詎於如
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系爭4紙支票票款共新台幣400000
元及利息。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四紙為証。被告對於支票之
真正並不爭執,惟以前詞為辯。
(二)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
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
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
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
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
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觀之,應由票據
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本件系爭支票已將應
記載之事項載明,完成發票行為,上訴人處於得行使票據
權利之狀態,則就阻礙其行使票據權利之原因關係是否存
在之事實,自應由票據債務人即被上訴人舉證證明。(參
最高法院95年台簡上第15號裁判)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因購買鮑魚而交付支票,並提出出貨單為
証,被告先辯稱:票據是簽賭債的時候交付的(見本院102
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 嗣改 稱:被告為什麼交付這些
支票是因為這是六合彩的賭債,票據這是我們工廠的廠長
許東松簽立的。我們工廠的廠長許東松簽賭六合彩輸了,
付不出來,對方找來工廠,因為許東松答應我每個月會還
我錢,所以我就開立支票幫許東松還債云云。惟就支票交
付先稱係於簽賭債的時候交付的。嗣又稱係因訴外人工廠
的廠長許東松簽立的。我們工廠的廠長許東松簽賭六合彩
輸了,付不出來,對方找來工廠,因為許東松答應我每個
月會還我錢,所以我就開立支票幫許東松還債。之後又稱
我們公司是被告跟許益通設立的,原告所講的廠長即許益
通的父親許東松,泡菜的技術是許東松原本自己就會做的
,許東松原本就是廠長,被告當初會開支票也是被許東松
騙的,我們有不斷聯絡許東松跟許東松的家人,一開始接
電話,但是之後都不接,我們想要請他們出庭來說明事實
來龍去脈,但是他們都無法聯絡上。被告是因為善良所以
才會被許東松騙,因為許東松積欠債務,被告簽了支票後
,許東松就不管了云云,三次說詞並不相符。且被告並未
能就因還賭債而交付之有賭債之情,提出証據証明。揆諸
前開說明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
,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
,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
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
,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觀之,應
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本件系爭支票
已將應記載之事項載明,完成發票行為,原告處於得行使
票據權利之狀態,則就阻礙其行使票據權利之原因關係是
否存在之事實,自應由票據債務人即被告舉證證明。被告
既未能就抗辯事由舉証,抗辯並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
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
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票款及自102年8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
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斐雯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金額│
││├───┤││(新台幣)│
│││提示日││││
├──┼───┼───┼───┼─────┼─────┤
│1│游侃庭│102年│DX0029│中國信託商│100000元│
│││05月│438│業銀行 金城 ││
│││10日││分行││
││├───┤│││
│││102年││││
│││05月││││
│││10日││││
├──┼───┼───┼───┼─────┼─────┤
│2│游侃庭│102年│DX0029│中國信託商│100000元│
│││06月│439│業銀行金城││
│││10日││分行││
││├───┤│││
│││102年││││
│││06月││││
│││10日││││
├──┼───┼───┼───┼─────┼─────┤
│3│游侃庭│102年│DX0029│中國信託商│100000元│
│││07月│440│業銀行金城││
│││10日││分行││
││├───┤│││
│││102年││││
│││07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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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游侃庭│102年│DX0029│中國信託商│100000元│
│││08月│441│業銀行金城││
│││10日││分行││
││├───┤│││
│││102年││││
│││08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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