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20號
原   告 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聰字
被   告  黃佳山 即貿捷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山即貿捷土木包工業間給付貨款,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895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有500元未繳。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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