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9號上訴人 吳太平 被上訴人 陳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99年1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9年度南簡字第9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伍逸康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