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名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名峰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名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劉名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9年12月4日│100年3月10日│100年2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關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2號│年度毒偵字第3118號│年度毒偵字第381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548號│100年度簡字第5539號│100年度易字第28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11日│100年8月5日│100年10月14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548號│100年度簡字第5539號│100年度易字第2885號││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29日│100年9月6日│10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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