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85號上訴人 李瑞麟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上訴人 鄭自成
鄭秀枝 鄭自然 鄭秀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蘇正賢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