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4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1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㈡、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十時三十分,在屏東縣○○鄉○○村○○街○號為警查獲」等文字,均更正為「㈡、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八時五十分,在屏東縣○○鄉○○村○○路和傑巷三十七號為警查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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