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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