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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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496號

原告 黃湘淇

被告禮誼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禮誼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互助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 陳明 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0年7月16日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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