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小字第20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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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二О一五號
  原   告 保証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  陳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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