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5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五六О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林鍇霖
  被   告 乙○○ 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兩造應自行到場,
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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