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五六О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林鍇霖
被 告 乙○○ 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兩造應自行到場,
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