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鎮○○路○段○○○號,有戶籍謄本可參,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