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30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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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三О一二八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周奉立
  被   告 蘭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洪文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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