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30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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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三О一二八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周奉立
被 告 蘭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洪文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