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馬秩易字第二О號
移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馬警分三字第0九三二0三00一三號處分書科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馬警分三字第0九三二0三0二九七號聲請書聲請易
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科處罰鍰新
台幣壹萬參仟伍佰元,已逾完納期限迄未繳納,為此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
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作為釋明。
二、移送機關聲請對被移送人易以拘留,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