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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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25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聲請人就欠債之原因歸咎於大兒子於18年前失蹤、小兒│││子於民國81年至87年患有癲癇症,在台大醫院連續作治│││療等語,請提出聲請人欠債與前開其大兒子失蹤有何因│││果關係?再者,聲請人小兒子患有癲癇症,其提出臺大│││醫學院診斷書1件自堪信其為真實,惟並未提出因而增│││加支出或持續就診之紀錄,請提出相關聲請人小兒子就│││診之紀錄或繳費支出之證明。│├──┼────────────────────────┤│2│聲請人參加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之後,聲請人已還款之期數及其總金額,│││並提出相關還款之紀錄或證據。│├──┼────────────────────────┤│3│聲請人既曾參加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即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3條規定,可│││視為協商不成立之要件不符,因此請依本條例第151條│││第5項規定,「具體」提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4│聲請人於本卷清償方案說明書中陳稱,其現在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50,567元,惟依其97年4月之員工薪│││資單應發合計僅為34,573元,又依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中,聲請人的投保薪資又為42,000元,而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每月平均有51,882元,請輔以證據說明│││其每月可得之薪資究竟為何?│├──┼────────────────────────┤│5│聲請人陳稱支付外傭薪資22,000元,由其有兄長2人負│││擔14,000元,而其每月負擔8,000元,何以聲請人負擔│││之金額較高?請說明之。又是否真有該筆支出?請提出│││委託外傭之契約書及每月支出外傭費用之證明。│├──┼────────────────────────┤│6│就扶養聲請人母親 蘇罔市 之支出,其陳稱二哥69歲身體│││欠佳,無法分擔;三哥59歲長年失業等語,而其須每月│││負擔19,000元,請提出其每月有該筆支出之證明。│├──┼────────────────────────┤│7│聲請人目前總債務為3,040,000元,卻僅提出每月清償│││8,445元還72期,總還款金額608,040元之清償方案,僅│││為原債務總金額之2成,顯不合理,並難以說服社會大│││眾,請以更儉樸之生活方式,提出合乎公平正義、合理│││之清償方案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