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316號債權人甲○○
20號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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