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陳玉娟 被告唐威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素珍 訴訟代理人 邱美珠
孫愛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六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