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0號上訴人美樂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金甫 被上訴人 吳景山 法定代理人 吳王僔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字第4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4,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