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7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振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鄭富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