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573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
利息,並加計新臺幣陸仟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