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小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5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
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零 陸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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